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经营范围作出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我们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 吴晖 | 张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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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