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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5: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8

公告编号:2018-073证券代码:400060 证券简称:高能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18年9月27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3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情况:上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仪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鄂小龙律师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臣纪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张春梅律师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

公告编号:2018-07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1、一审法院就本案没有管辖权,受理并对本案进行审判,程序违法。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还受理并进行审理,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管辖。

2、一审法院认定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向上诉人交付货物,其所称的已经向上诉人交付了962.759吨复印纸根本不是事实。

被上诉人没有交付买卖合同约定的复印纸,根本没有权利向上诉人要求支付货款,不存在所谓上诉人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问题。

其次,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以2014年6月30日作为上诉人应当支付货款的时间,并计算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的重大错误。

一方面,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复印纸,因此不存在需要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的问题,不存在上诉人违约的问题,相反,违约的是被上诉人。

另一方面,合同约定2014年5月27日支付定金,余款月底结算。根据该约定,结算货款当然应当在交付货物完毕之后才会进行,也才会发生结算、付款的问题。即使根据被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在2014年7月交付货物(事实上不存在该事实),所谓的违约金也不应当自2014年6月开始计算。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因此,一审法院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计算所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但是错误的,而且也是荒唐的。

3、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其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即使存在所谓的违约金,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也应当予以驳回。

如被上诉人所述,其主张自2014年6月30日开始的违约金,而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2017年10月,期间已经经过了三年半的时间,依照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综合上述意见,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违约金,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据此作出的判决也完全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违约金,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作出的判决依法应当撤销。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本案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江苏高能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时,单县新华公司应当作为合同的需方,一审法院作为需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一审期间,江苏高能公司在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期间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2、案涉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14年5月底,江苏高能公司自提货物的时间是2014年6月30日前,并未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江苏高能公司关于违约金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本案事实,与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

3、双方之间的纠纷基本事实于2017年9月才经生效的判决书给予确认,单县新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且江苏高能公司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不应予以支持。

(七)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江苏高能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时,单县新华公司应当作为合同的需方,一审法院作为需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一审期间,江苏高能公司在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期间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2、案涉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14年5月底,江苏高能公司自提货物的时间是2014年6月30日前,并未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江苏高能公司关于违约金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本案事实,与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

3、双方之间的纠纷基本事实于2017年9月才经生效的判决书给予确认,单县新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且江苏高能公司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不应予以支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9月17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鲁17民终2535号,判决结果如下: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84元,由上诉人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费用及应收债权,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17民终2535号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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