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公告编号:2018-4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18
年8月29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号 2018-39)
2、召开时间:
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28日(星期五)下午2:00
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9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下午3:00至2018年9月28日下午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777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董事会6、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志新先生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83,397,7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3.2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83,244,4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6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3,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5%。
2、外资股东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176,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72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022,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3,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5%。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5、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汽车后市场合资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396,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74,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