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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9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

释 义 ...... 3

一、本次发行证券背景和目的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4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 4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 7

(三)本次证券发行品种及其必要性 ...... 7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8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 8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 9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 9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9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 9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 9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 10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 10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 12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 12

六、本次非发行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 13

七、结论 ...... 14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中科电气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星城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
格瑞特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凯博资本深圳前海凯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近三年及一期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3,288.37万元(含53,288.37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37,827.9637,047.96
2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6,241.006,240.41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54,068.9653,288.37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 募投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一、本次发行证券背景和目的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1、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势头较好,将带动锂电池负极材料市场需求

目前,全球汽车工业正面临着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巨大挑战,不断增长的汽车保有量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给国家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能源及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发展低碳环保的新能源汽车势在必行,也是未来主要发展方向。自2007年以来,我国多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对新能源汽车行业进行鼓励与支持的政策,逐步构建了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从政策引导、财政补贴、市场准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全面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2012年,我国发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2012-2020)》,制定的

主要目标包括: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二者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指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包含在十大支持重点突破发展的领域中,明确要大力倡导自主节能品牌、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要同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2016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目标包括实现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到2020年,实现整体技术水平保持与国际同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

在各项扶持及鼓励政策的引导下,从2015年开始,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开始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34.05万辆、销售33.11万辆,分别同比增长3.3倍、3.4倍,且至今仍然保持着高速增长的趋势。2017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达到79.4万辆和77.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3.8%和53.3%,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比较上年提高了0.9个百分点,市场份额增至2.7%。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发展势头持续强劲,产销量均呈快速增长,分别达41.3万辆和41.2万辆,同比分别增加94.9%和111.5%,市场渗透率持续提升。

在政策、资本等因素的支持下,中国已是全球新能源汽车发展大国,产品和

技术日趋成熟,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迅速提高。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日趋成熟,

相应的配套设施正逐渐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势头较好,将带动锂电池负极材料市场需求,由此带来锂电池负极材料的广阔市场前景。

2、消费类电子产品及储能市场发展前景乐观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物联网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推动全球消费电子产品快速发展。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公布的数据,2016、2017年全球智能手机的出货量分别为14.73亿台、14.65亿台,保持高位平稳趋势,预计2022年全球手机产量为16.46亿台。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可拆分笔记本电脑等2016年、2017年的总出货量分别达到了约3.32亿台、3.25亿台,IDC同时预测2022年该三种电脑的年出货量预计约为3亿台。

在手机、笔记本电脑及平板电脑需求趋稳后,OFweek行业研究中心认为可穿戴设备市场及无人机市场将是3C锂电池在增长的重要途径。国际数据公司

(IDC)全球季度可穿戴设备追踪器的数据显示:预计2018年全球可穿戴设备市场将出货1.226亿部,比2017年的1.154亿部增长6.2%;随着智能手表等获得认可,IDC预计2022年可穿戴设备总出货量将达到1.904亿部。

受低空逐步开放的利好,以及无人机在农业、消防、公共安全等方面应用的逐步推广,国内民用无人机发展速度较快,无人机的出货量近年来呈现快速的增长态势。随着市场的逐步渗透以及技术的不断成熟,未来无人机市场规模较快速增加。根据IDC预测,到2019年全球无人机年销量将达到393万架。

综上,3C电子产品的市场需求能够为锂离子电池产业的发展提供庞大的下游应用需求。同时,随着消费者对3C电子产品中电池的容量和安全性能要求逐步提高,将大幅度提升对中高端电池产品的市场需求。

过去数年来,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在我国和全球范围内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储能与分布式能源被列入“十三五”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产业的发展机会将越来越多,预计将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锂离子电池凭借比能量高、循环寿命长、快速充放电等优点,以及其不含铅、镉、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绿色电池特性,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配套及电网配套储能、互联网数据中心后备电源市场等领域。储能市场的发展及相关需求的释放将持续带动锂离子电池产业的发展。

因此,消费类电子产品及储能市场发展的乐观前景将带动锂电池负极材料的广阔市场需求。

3、公司已实现锂电池负极材料的产业初步布局,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和人才积累

2017年,公司在原有磁电装备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通过对中科星城股权的收购,战略布局了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领域,形成“磁电装备+锂电负极”双主营的业务格局。

中科星城为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锂电池负极材料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锂电池负极材料领域起步较早、综合实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先发优势。中科星城专注于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十多年,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及专有技术。中科星城研发中心还与湖南大学、湘潭大学等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并与湖南大学建立了碳素新材料研究实习基地。中科星城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均在碳素材料领域和锂电池负极行业工作多年,对行业及产品有着深刻的理解,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2018年1月,公司完成了收购格瑞特100%的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打通了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环节,将锂电负极业务进一步延伸、完善了锂电负极业务的产业链,能有效降低公司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格瑞特主要从事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业务,具备先进的石墨化技术和相关经验,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相应的成本优势。

综上,公司已实现锂电池负极材料的产业初步布局,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和人才积累。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大幅提升公司在负极材料领域的

生产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并借助格瑞特在石墨化加工方面的技术优势和当地的低成本优势,发挥公司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生产、技术和市场优势,增强石墨化加工与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生产的协同性,有效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及应对未来市场挑战。此外,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业务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本次证券发行品种及其必要性1、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拟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建设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为37,827.96万元;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为6,241.00万元。同时,公司需保留一定资金用于未来生产经营和投资需求,现有资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

(2)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项目“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设到效益显现以及资金回收需要一定时间,而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具有期限较短、融资规模受信贷政策影响较大风险,采用股权融资,可以解决公司的长期资金需求。

(3)公司银行贷款融资存在局限性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影响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同时,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选择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资本结构,可以增大公司净资产规模,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也为公司日后采用多方式融资留下空间。

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凯博资本在内不超过5名的特定投

资者,除凯博资本以外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除凯博资本以外的其他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特定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

询价发行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其中: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过,

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同时,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

的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对相关事项予以回避表决,本次发行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本次非发行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拟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53,288.37万元(含53,288.37万元)。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但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

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运营管控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能够充分行使各自权利,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运营管控,持续推动运行成本集约、管理成本控制与融资成本的优化,提升企业管理效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 进度, 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新能源产业的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投产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并在条件成熟时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和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公司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减少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4、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定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七、结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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