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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吴晖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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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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