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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良皮业:关于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6

公告编号:2018-042证券代码:839191证券简称:宏良皮业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3月29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3月26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之平,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桑士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臣,董事长姓名或名称:李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建,行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翠华、孟琪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金融借款纠纷。2018年3月26日,原告以被告欠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宏良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700,000元;2.判令被告宏良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978,281.77元;3.判令被告宏良公司支付原告以43,7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为标准自2017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4.届时被告宏良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1-3项全部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即被告宏良公司存放于广东省江门市礼睦二路向荣村向荣工业区永盛库的62,000张标准张蓝湿皮实现相应的抵押权;5.判令被告李臣对被告宏良公司上述第1-3项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为,原告是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管理公司。被告李臣系被告宏良公司的股东,且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宏良公司、被告李臣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对外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委托银行出借给被告宏良公司,借款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年利率为10%等。在确定由第三人作为受托放贷银行后,原告、被告宏良公司以及第三人于2016年9月2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37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第三人应根据原告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放款手续,并及时将被告宏良公司还本付息的资金划给原告,被告宏良公司如逾期还款则应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与此同时,被告李臣与原告签订《个人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臣对被告宏良公司所涉4,370万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第三人按原告指示向被告宏良公司交付借款4,370万元。由于被告宏良公司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各方于2017年7月经协商决定将借款展期,借款期限变更为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被告李臣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宏良公司仅支付了利息3,496,357.12元,扣除该款后仍欠利息2,002,559.55元(本案中按照1,978,281.77元主张)以及全部借款本金。此外,为担保被告宏良公司所负债务,

(六)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宏良公司将其拥有的62,000张标准张蓝湿皮抵押给原告,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宏良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及《盘点表》明确了抵押物为被告宏良公司存放于广东省江门市礼睦二路向荣村向荣工业区永盛库中的标准张蓝湿皮62,000张。由于被告宏良公司对外负债较多,抵押登记部门未予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但在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原告仍享有抵押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5月29日,上海市虹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9民初6780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3,700,000元;

二、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978,281.77元;

三、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以4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的,原告有权就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广东省江门市礼睦二路向荣村向荣工业区永盛库中的62,000张标准张蓝湿皮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但原告在实现上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被告李臣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在原告先就上述第四项确定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臣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83,323.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为288,323.91元(由原告预缴),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积极与债权单位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积极与债权单位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积极与债权单位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积极与债权单位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上海市虹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9民初6780号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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