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40证券代码:839191 证券简称:宏良皮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8月23日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8月23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公告编号:2017-027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金城,该支行行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仇小娟,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汪春卉,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臣,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或名称:李臣姓名或名称:朱治海姓名或名称:马德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金融借款纠纷。2017年8月23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回证,原告以被告累计欠息2000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6年12月29日的借款利息2000万元;2.判令被告李臣、朱志海、马德全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庭审时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诉讼请求第一项包括2016年4月30日止的利息8493371.64元、逾期利息9934490.57元,复利592748.05元,律师代理费100万元,合计20020610.26元。
依据:2014年3月19日、2015年3月26日、6月12日、6月17日、7月28日、9月25日、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宏良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7份,向原告分别借款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496万元、1700万元、2500万元、4900万元,合计21596万元。合同约定上述借款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若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李臣、朱志海、马德全为上述借款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宏良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归还了借款本金,累计欠息19020610.26元。庭审时补充了800万元、2000万元两笔借款及相应证据,作为计算欠息的基数,借款本金合计为243596万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6年12月29日的借款利息2000万元;2.判令被告李臣、朱志海、马德全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庭审时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诉讼请求第一项包括2016年4月30日止的利息8493371.64元、逾期利息9934490.57元,复利592748.05元,律师代理费100万元,合计20020610.26元。
依据:2014年3月19日、2015年3月26日、6月12日、6月17日、7月28日、9月25日、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宏良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7份,向原告分别借款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496万元、1700万元、2500万元、4900万元,合计21596万元。合同约定上述借款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若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李臣、朱志海、马德全为上述借款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宏良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归还了借款本金,累计欠息19020610.26元。庭审时补充了800万元、2000万元两笔借款及相应证据,作为计算欠息的基数,借款本金合计为243596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8月9日发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以(2017)甘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借款利息8493371.64元、逾期利息9934490.57元,复利592748.05元,合计19020610.26元;
二、李臣、朱志海、马德全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臣、朱志海、马德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其自行负担7000元,由本案各被告共同负担134800;保全费5000元,由本案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积极与债权单位兰州银行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积极与债权单位兰州银行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积极与债权单位兰州银行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积极与债权单位兰州银行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55号
公告编号:2018-040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