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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良皮业: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6

公告编号:2018-038证券代码:839191 证券简称:宏良皮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1、(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无执行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6)粤0106民初15848号立案时间:2018年7月25日案号:(2018)粤0106执20077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年8月23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635887.15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635887.15元。全部未履行

2、(一)基本情况

失信人被执行(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无执行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7)粤0704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时间:2018年4月17日发布时间:2018年 8 月 3日案号:(2018)粤0704执565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江门市浩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05846.80元;二、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2017年10月25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货款本金305846.80元、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2018年2月25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给原告江门市浩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三、如果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时支付每一期货款本金,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及利息);四、如果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或者不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江门市浩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款额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并且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利息(从2016年10月31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3、(一)基本情况

失信人被执行(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无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7)粤0703民初4226号立案时间:2018年2月9日发布时间:2018年 6月 22日案号:(2018)粤0703执729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6月19日尚欠原告广州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92101.27元。两被告确认还款方案如下:上述欠款两被告分七期偿还;第一期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第二期至第六期自2017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给原告;第七期定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292101.27元给原告。两被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一下账户(户名:广州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广州塘头支付;账号:

44-063501040002355);

二、原告广州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关于利息的诉求。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应依上述还款方案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如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按照其所欠货款未清偿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就未清偿部分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26624元,减半收取133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12元,由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广州胜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

公告编号:2018-038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迳行返还给原告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4、(一)基本情况

失信人被执行(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无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7)粤0703民初3741号立案时间:2018年1月19日发布时间:2018年6月24日案号:(2018)粤0703执285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那土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86618.5元,两被告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10万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10万元,同年11月30日前将余款86618.5元付清给原告。

二、若两被告未能按上述协议依期足额付款,则原告有权就两被告尚欠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599元,减半收取2799.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上述款项,两被告在支付最后一期货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5、(一)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18-038失信人被执行(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无执行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7)粤0111民初1326号立案时间:2017年9月22日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案号:(2017)粤0111执8540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客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诉讼成本(含诉讼费、保全担保费、查封差旅费、律师费)共1010985.17元,分四期支付:1、在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410985.17元;2、在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3、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4、在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到原告指定账号(账户名:广州市客通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工商银行广州市汇侨新城支行,3602088019200015874)。若任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可就余下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应按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措施。三、原告与被告在本次买卖合同纠纷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四、本案诉讼费6843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包含在原告支付的第一期款项。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6、(一)基本情况

失信人被执行(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告编号:2018-038公司任职:无执行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6)粤0106民初15848号立案时间:2017年8月14日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4日案号:(2017)粤0106执9631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货款617827.1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60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7、(一)基本情况

失信人被执行(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无执行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6)甘0102民初6251号立案时间:2017年5月27日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2日案号:(2017)甘0102执1045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规避执行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元及从2016年6月1日至 2016年9月12日的利息 68666.66 元( 此后利息从2016年9月12 日按年息24%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

公告编号:2018-038案件受理费14690元,减半收取7345元,由被告李臣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兰州市榆中县兴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50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款项。被告如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随本清;如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所有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臣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8、(一)基本情况

失信人被执行(姓名/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公司任职:无执行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6)甘0103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时间:2017年1月11日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案号:(2017)甘0103执54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臣、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华鸿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90万元,共计390万元,于2016年12月1日付清。2.案件受理费41060元,减半收取20530元,由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不利影响。

公司因上述事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协调,将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尽快消除被申请执行的负面情况,同时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公司因上述事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协调,将争取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尽快消除被申请执行的负面情况,同时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无

五、备查文件

无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查询记录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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