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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7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以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签署的《重庆迎龙湖乡村振兴示范园区项目投资协议》涉及到的合同必要性及交易各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明,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重庆迎龙湖乡村振兴示范园区项目是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和公司为贯彻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而实施的项目,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能够实现该地区环境改善、土地增效(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农民增收。在排除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后能够给公司及股东带来较好的收益。

(1)本公司的履约能力情况公司目前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问题,存在债务逾期情况。后续公司会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尽一切努力妥善解决存量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加强应收帐款回收、压缩公司管理成本、合理控制其他新建项目等,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保证本项目投资不受影响。

公司将对居住用房的租赁费用按38年期进行整体变现,用以滚动开发其他功能区域。针对租赁费用按38年期进行整体变现的可行性,公司也已与多家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可进行个人消费贷、租赁贷等多种方式解决。

目前通过财务测算以及工程专家建议,项目地的占地面积较广,功能区之间的基础设施、景观工程等投入有交叉及关联性,公司拟根据工程规划(尚未取得)以及地形地貌勘测进行各功能区的分期开发布局,尽量合理安排现金流投入。

(2)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项目甲方为重庆迎龙环湖实业公司,该公司是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平台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协议约定的甲方的义务均属于监督、指导、协调类,甲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项目丙方为项目地所涉的7个村委会,协议约定的丙方的义务均属于配合、协调类,丙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该项目整体测算合理、具备一定的可行性、收益性,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唐建新、张宇锋、江崇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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