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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决议有效期,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的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限售股东王晓艳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事项,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判断,王晓艳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未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同时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未能解限。为完成对公司的补偿,其与公司签署新的协议书,变更承诺事项的实施方式,由公司先行配合限售股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股票解除限售后,限售股东以二级市场上卖出股票的全部现金(扣除相关费用)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本次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操作性,能够尽快促使限售股东王晓艳实施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选聘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拟选聘伍利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

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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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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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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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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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然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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