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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7

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孔伟平、浦军、张日俊(以下简称“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如下:

一、关于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参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日常及生产期资金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对此事项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绩效考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风险保证金扣除、特别奖励发放及基薪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考核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基于前述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绩效考核的议案》中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为中鲁欧洲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鲁欧洲有限公司收购了波兰Appol集团(即Appol Sp. z o.o.与Appol BIS Sp. z o.o.)100%股权。股权交割完成后,Appol Sp. z o.o.与Appol BISSp. z o.o.为中鲁欧洲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境外三级全资子公司。目前,公司拟向Appol Sp. z o.o.提供6,000万元额度内的贷款担保;向Appol BIS Sp. z o.o.提供4,000万元额度内的贷款担保。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的资金需求主要为经营资金需要,目的是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及产品销售的正常进行;被担保方为中鲁欧洲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风险可控;公司对此事项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目前,公司担保事项均为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向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孔伟平、浦军、张日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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