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0月19日以书面方式、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09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于长敏先生主持,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与关联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2007年4月18日,公司2006年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与关联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鉴于公司在销售供暖产品时,需要热电集团提供专业的供暖运行服务,并需要借助乙方拥有的铁路专用线实现煤炭运输",现公司在与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的基础上,认为协议约定的"供暖运行"服务内容从实质上符合委托加工特征,因此将原协议中"供暖运行服务项目"变更为"委托加工",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关联董事于长敏、刘鉴琦、田鲁炜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由公司非关联董事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武春友、王学先、周颖已对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 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有利于降低公司税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六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二、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与会董事对《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认为该报告所载资料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编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批准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三、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定于2009年11月12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与关联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