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通知函暨股东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神开股份”)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股东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映业文化”)《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暨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映业文化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我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8]101号),决定书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根据我司的原有安排以及上海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我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照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对贵司进行增持。但是,由于我司与李芳英、王祥伟的股份转让交易存在纠纷,且我司已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李芳英继续履行与我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鉴于最终的仲裁裁决将影响我司增持贵司股份的方式与最终数量,因此我司将在仲裁事项完结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增持安排。”
二、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况。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收到你公司《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函》,称计划‘自2018年2月23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7.45%’。经查,2018年2月23日至8月22日期间,你公司合计增持神开4,730,300股,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1.3%,与此前有关6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神开股份总股本的7.45%的承诺不相符。
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在回复神开股份回函中称,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的原因系与神开股东李芳英、王祥伟之间的《股份收购协议》未能履行所致。我局认为,该等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要求履行承诺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备查文件
1、《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
2、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8]101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