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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5

关于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55号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半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如下事项:

1.半年报显示,2018年3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支付的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0,000万元,系履行2015年公司重组上市时其作出的承诺行为。公司将该笔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成为公司报告期主要利润来源。经查,2015年3月,公司重组上市置出资产中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位于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的工厂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及其预计补偿事项以及位于南山区南油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规划为学校用地的相关地块被政府收回所涉及的预计补偿事项未纳入评估范围,华联集团承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因上述房地产获得相关补偿的,华联集团将在取得该等收益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收益返还给公司,该等收益应当扣除华联集团承接以及拥有该等房产、土地期间实际承担的成本、费用以及为取得前述收益而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具体收益及应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届时由华联集团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予以确定。2015年6月25日,公司、华联集团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位于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的工厂范围内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房屋(土地面积约50,000平方米、房屋

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的建筑物纳入政府拟拆迁征收范围内,以下简称无证房产)仍由公司所有,与无证房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均由公司享有和承担。请公司补充披露:

(1)华联集团从政府获得补偿或者处置收益的总金额、获得时间、对应的具体土地及房产情况、扣除相关必要成本及费用的明细金额情况、华联集团向公司支付补偿金的计算过程。

(2)说明2015年6月25日公司与华联集团等签订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原承诺的变更,是否就签订补充协议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照华联集团在重组报告书中的承诺内容及后续签订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华联集团是否及时、完整履行了其承诺,请重点结合补偿金对应的土地及房产具体内容范围及补偿金的计算过程、取得时间进行分析。

(3)说明公司对1亿元补偿金的会计处理过程,并说明将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而非计入权益类科目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请独立董事对华联集团是否及时完整履行承诺发表独立意见,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华联集团补偿金计算过程的合理性、补偿金会计处理合规性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与深圳国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与李巧丽借款合同纠纷、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等。请公司:

(1)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就

上述诉讼仲裁纠纷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补充报备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3)补充披露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说明截至回函日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说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5)请独立董事对上述诉讼仲裁纠纷是否应当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情况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单位往来款期末余额为9.81亿元,期初余额为11.91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公司收回的单位往来款对应主体、金额情况。

(2)应收单位往来款期末余额前十名主体的名称、对应金额、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应收事项涉及具体内容、是否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3)请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发表独立意见。

4.半年报显示,公司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翔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PT.WANXIANG NICKEL INDONESIA、河北戌兴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性质包括单位往来款、购房款、履约保证金等。请公司补充披露:对5家单位应收款涉及具体事项内容、发生时间、相关单位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款项应回收时间、未能回款原因、后续回

款可能性大小、是否构成对外财务资助,以及公司对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请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发表独立意见。

5.半年报显示,公司对中国港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Oxley Gem (Cambodia)Co.,Ltd、柬埔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合计28.04亿元,计提坏账准备2.6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应收款涉及具体项目及应收款形成过程,包括不限于合同金额、签约时间、项目所在地、报告期确认收入金额、累计确认收入金额、账龄、报告期收回应收账款金额、累计收回应收账款金额等。

(2)上述五家单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是否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在工商信息中未查询到“中国港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公司对该公司名称准确性进行核实。

(3)说明对上述五家单位未能及时收回款项的原因、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情况,结合五家单位的履行能力说明公司后续回款可能性及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

(4)补充报备与五家单位签订的合同。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0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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