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存放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是根据近期资本市场环境、
当前的监管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决定的,并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五、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调整,是根据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调整,是根据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调整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重新出具承诺,是根据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 刚 王庆刚
朱 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