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8-160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必康股份,证
券代码:002411)股票交易连续两个交易日(2018 年 9 月 19 日、9 月 20 日)收
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拟变更公司
名称、住所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4)等相关公告。鉴于公司核心业务主要
经营地为陕西省,为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业务,并根据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拟
将公司名称由“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住所由“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三路 12 号”变更为“陕西省延安
市新区创新创业小镇 E 区”。
2、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继续推进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6)。公司原计划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前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但由于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工作量较大,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流程较多,相关工作尚未完
成,尚不具备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的条件。
为保证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
司股票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并继续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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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事项。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每 10 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
况的公告。
3、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与延安
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7),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与延安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此次与延安市
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响应了国家大力扶持西部经济发展的号召,传承
红色基因,发扬延安革命老区精神。同时充分利用当地中药材适生区,并享受延
安市人民政府的优势资源和优惠政策,推动公司战略进一步深入实施。若双方针
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展开具体项目合作,将为公司引入优质国有资本作为战略投资
人,从而优化和完善股东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高公司资信等级,有利于
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4、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
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2018-158)。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国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肥城市桃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与延安市人民政府实际
控制的延安市鼎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源投资”)签署了《股份转
让框架协议》,若上述股份转让实施完成,鼎源投资将成为持有公司 5%股份的
股东。
5、除法定披露媒体公告或公共媒体转载公司已披露的上述事项外,公司未
发现公共传媒报道其他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
6、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7、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8、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9、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
股票。
10、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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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
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
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经自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本次筹划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与延安市人
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
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合作意愿性的框架约定,后续具体合作事项仍需双方根据
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合作项目中
的具体事宜将以双方商谈确定的协议为准。
3、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
份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按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实施完成尚存在不
确定性。
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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