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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1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送达的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本次诉讼的原告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由于借款纠纷向大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大连中院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因公司为关联方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发生逾

期,为防止银行连带诉讼,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高金科技借款3,500万元,归还欠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款项6,00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向关联股东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向高金科技支付人民币35,000,000.00元。

2、判令公司向高金科技支付 因欠付到期借款35,000,000.00元产生的利息872,083.33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迟延利息3,606,822.92元,以及实际还本付息前应付未付的全部利息;以上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金额总计39,478,906.25元。

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4、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根据实际产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6日,公司向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借款申请60,0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公司与高金科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0,0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公司与高金科技签订新的《解除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解除,同时在新合同中约定其中35,000,000元仍作为借款,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高金科技于2015年12月30日将35,000,000元支付给公司。

针对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35,000,000元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按占用时间计息,到期还本付息,第四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根据合同约定,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总计872,083.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迟延利息为3,606,822.92元。

2017年11月10日,高金科技依法被大连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尽快清偿欠款的函》,但截至今日并未收到任何还款。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案涉案金额约为39,478,906.2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0%。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102项未结诉讼、仲

裁事项,涉案总金额21,503.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1.60%。其中公司起诉涉案51项,金额5,851.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0%。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其他诉讼单项和累计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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