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天化股票代码:00091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5号通讯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5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 9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在泸天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泸天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泸州中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川05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及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川05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于2018
年9月20日受领泸天化股份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泸天化股份61,771,398股股票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用于清偿和宁公司债务。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1,771,398股,持股比例为3.9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于2018年9月20日受领泸天化股份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泸天化股份7,611,968股股票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用于清偿和宁公司债务。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8,156,649股,持股比例为4.35%。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9,928,047股,持股比例为8.29%。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人义务介绍 ...... 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项目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 | 指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泸州中院 | 指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信息披露义务人/农业银行宁夏分行 | 指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上市公司、泸天化股份 | 指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
和宁公司 | 指 |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指 | 经泸天化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 | 指 | 经泸州中院(2017)川05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生效的《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整计划》 |
《和宁公司重整计划》 | 指 | 经泸州中院(2017)川05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生效的《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泸州中院作出的(2017)川05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和宁公司重整计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 |
自治区分行受领重整计划抵债股票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由0股增加至61,771,398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3.94%。
自治区分行受领重整计划抵债股票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由0股增加至61,771,398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3.94%。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1.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注册地 | 银川市解放西街95号 |
负责人 | 张树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927682879E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日期 | 1980年10月18日 |
经营范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代理兑付、销售、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外汇借款、代客外汇买卖及其他业务;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国外信用卡的付款;外汇信用卡发行;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银川市解放西街95号 |
联系电话 | 09516031434 |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主要兼职 情况 | 国籍 | 长期居 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张树彬 | 男 | 行长 | 无 | 中国 | 宁夏银川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40.03%
4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39.21%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2018年6月28日,泸天化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经审议分别表决通过《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泸州中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川05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泸天化股份重整程序。
2018年8月28日,和宁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经审议分别表决通过《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泸州中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川05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和宁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和宁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泸天化股份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以转增的98300万股股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约27473万股将分配给泸天化股份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根据《和宁公司重整计划》,和宁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以泸天化股份转增股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以泸天化股份转增股票中不高于21927万股分配给和宁公司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将受领其中的61,771,398股用于清偿和宁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债务。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1,771,398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3.9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将受领其中的7,611,968股用于清偿和宁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债务。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611,968股,持股比例由3.86%增加至4.35%。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和宁公司重整计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债权银行非一致行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会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否。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及比例因执行《和宁公司重整计划》而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为61,771,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设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不存在其他买卖泸天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二)信息披露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三)《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四)泸州中院出具的(2017)川05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五)《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六)泸州中院出具的(2017)川05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泸天化股份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够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
股票简称 | *ST天化 | 股票代码 | 0009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信息披露人注册地 | 银川市解放西街95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信息披露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人是否对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 |
(可多选)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变动种类: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61,771,398股 持股比例:3.94% |
信息披露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人前6个月是都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