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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0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8-083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8日-2018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15:00至2018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程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4,876,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4.754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1,17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4.11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97,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6388%;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359,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530%。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能达到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4,81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5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98,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137%;反对58,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473%;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9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剩余第二期及第三期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007,8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58,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67,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361%;反对58,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227%;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2%。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74,81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60,4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98,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137%;反对60,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4,81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60,4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98,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137%;反对60,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姓名:刘洪羽、武嘉欣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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