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10: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大公务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尹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68,467,10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7.1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9,697,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8,769,1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892%。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2,992,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919,5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91%。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9,929,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4708%;反对1,622,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43%;弃权66,915,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92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370,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143%;反对1,622,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8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向思雅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