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节余超募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节余超募资金1,550.00万元与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新能源”)股东厦门中网兴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兴智汇”)共同对三五新能源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三五新能源注册资本将增至人民币6,400.00万元,公司持有三五新能源51.64%的股权,中网兴智汇持有三五新能源48.36%的股权。中网兴智汇系公司关联方,本次节余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使用节余超募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使用节余超募资金与关联方共同对三五新能源进行增资,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又有利于三五新能源进一步开拓新能源汽车运营及销售业务,提高三五新能源的盈利能力,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节余超募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涂连东 曾招文
二〇一八 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