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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恩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国恩股份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2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98.67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2,200.00万元,间接发行费用598.6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141.33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24日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5QDA20054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资项目的变更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信息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账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37101988227051075274

由于公司聘请了兴业证券担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2016年5月9日,国恩股份、兴业证券与上述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募资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执行。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于2018年9月14日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恩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国恩股份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文雯、章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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