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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德农:《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9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

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037号)的要求,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已会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作出答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简称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问题一、请你基金:

、结合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以下简称扶志基金)获取慈善活动所需资金及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补充披露扶志基金与信托计划的差别。

、补充披露约束、保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扶志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安排是否符合《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结合扶志基金现任监察人的年龄、教育和从业经历及其与鲁伟鼎的关系等,补充披露扶志基金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备性,由其作为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有无潜在风险。

、补充披露督促和保证扶志基金、鲁伟鼎充分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必要性,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结合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以下简称扶志基金)获取慈善活动所需资金及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补充披露扶志基金与信托计划的差别

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法》。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设立的慈善信托,与信托计划有本质差别:

)资金来源不同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初始财产于设立之前就已确定,无需对外募集资金,也不需要为信托财产的让渡和转移支付任何对价。其成立后用于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标的股权的分红收入;②标的股权转让所得;③信托委托人将来追加捐赠的资金或可产生现金收入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信托计划的初始资金为信托产品发行认购所得的货币资金。

)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经董事会决议,并接受监察人监督。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慈善活动,受托人对外处置信托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系依据具体的慈善项目以及为此而签订的资助协议。

收购完成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作为万向三农的股东,除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以外,其设立人鲁伟鼎作为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规定继续履行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遵循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信托计划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据交易端对外投融资所签署的相关合同,以信托计划财产与交易对手产生以交易对价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不同于信托计划,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差别。

、补充披露约束、保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扶志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安排是否符合《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约束、保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约束、保障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具体措施如下:

① 基金宪章、基金章程及慈善信托合同规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鲁冠球三农扶志

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等文件约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必须严格遵守《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的规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是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有力保障。

② 董事会审批《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规定,

由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秘书接收《慈善资助建议书》并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受托人根据董事会决议执行资助。前述流程与机制确保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

③ 监察人的监督《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第七条规定:如信托监察人有理由相信信托财

产处分违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宪章、章程、信托合同的规定,有权要求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纠正。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第19条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分配情况,以确保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会、慈善秘书、受托人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信托文件约定和诚实原则履行职责,并有权要求上述机构或个人作出说明,确保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用于慈善用途。

同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信托监察人有权要求受托人纠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信托监察人可更换受托人。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赋予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和分配的权利,有利于约束、保障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④ 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

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慈善信托财产的运营不符合其信托文件规定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责令纠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如果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违背其备案文件的规定,民政部、地方民政局有权依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责令纠正并作出处罚。

⑤ 信息披露机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

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同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第13条规定:受托人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向董事会、信托监察人、慈善秘书、慈善信托备案机构提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上对本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

财务状况进行公开,并存放于受托人办公场所备查。受托人在本慈善信托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向董事会、慈善秘书、慈善信托备案机构报告,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的规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受托人定期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年度报告,接受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作为已经公告的慈善信托,在现在和将来都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社会公众监督。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置其股权,是私利行为,但设立慈善信托以后,其财产是用于慈善目的的公益财产,如何处置股权,是公益行为。如果财产的管理处分不符合慈善信托文件规定的慈善目的,将受到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现在以及将来所受到的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比个人或家族股东更为严苛。同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不仅体现鲁伟鼎及其家族成员的慈善意愿,还承载着万向创始人的精神、鲁氏家族名誉和家族企业声誉,因而还会受到家族成员的监督。

综上所述,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通过建立董事会审批、监察人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并接受

家族成员、社会公众、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

督,形成由内而外的有效监督体系,确保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扶志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设立的慈善信托。其设立目的、设立程序和运作安排,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① 设立目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致力于让农村发展、让农业现代化、让农民富裕,以影

响力投资、以奋斗者为本、量力而行做实事,财产及其收益将全部用于扶贫、济

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慈善活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鲁伟鼎及其家族成员不享有信托利益。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设立目的符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② 设立程序2018年6月27日,鲁伟鼎签署《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鲁冠球三农

扶志基金章程》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2018年6月29日,受托人万向信托完成上述信托文件的签署,设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同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取得杭州市民政局出具的备案号为3301000000006的《慈善信托备案回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③ 运作安排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设立人、委托人鲁伟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并由其确定万向信托担任受托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第51条规定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与规则,且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亦不存在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形,符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初始财产为鲁伟鼎合法持有的万向三农6亿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股权,符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鲁伟鼎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了《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决定以其持有的万向三农6亿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万向信托设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并签署《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同日,鲁伟鼎签署《信托监察人指定书》,确定鲁泽普为信托监察人。2018年6月29日,受托人万向信托完成上述信托文件的签署,设立慈善信托,符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已载明慈善信托名称、慈

善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名称及住所、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符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设立目的、设立程序和运作安排等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结合扶志基金现任监察人的年龄、教育和从业经历及其与鲁伟鼎的关系等,补充披露扶志基金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备性,由其作为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有无潜在风险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备性

① 法律法规关于慈善信托内部治理机制的有关要求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是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设立的慈善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也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治理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与此同时,为了监督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九条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

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一般由委托人担任或指派,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备性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是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设立的慈善信托,实行董事会

决策、受托人管理、监察人监督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其设立和存续充分体现并执行了鲁伟鼎作为委托人的意愿。

董事会是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决策机构,决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投资与运营管理的重大政策、议事规则、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资助对象和资助计划以及万向三农的股东表决意见等,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在从事慈善活动过程中,决策逻辑独立于受托人。

受托人万向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依照鲁伟鼎的意愿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来行使管理权。

与此同时,为了监督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万向信托能够更好的履行管理职责,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设立了信托监察人监督机制,设信托监察人一名,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首任监察人为鲁泽普。

鲁泽普,男,2001年3月出生,为鲁伟鼎之子,在校学生。2018年6月27日,鲁伟鼎签署《信托监察人指定书》,确定鲁泽普为信托监察人,鲁泽普于2019年3月成年时开始履职。鲁泽普接受了良好的社会和家庭教育,具备履职信托监察人的能力,同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也赋予了信托监察人借助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对基金账目、资产进行审计等权利,来保证更好的履行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对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而言,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主要立足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主要目的在于监督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而非参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决策。

③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

确定信托监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之所以没有将设立监察人作为强制性义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人(初始委托人)依法享有监督权,在委托人能够保护信托财产、监督受托人的情况下,可不设监察人,以降低信托财产的运营成本;第二,如果委托人在慈善信托设立后不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在此情况下,就立法初衷而言,设立监察人有利于保证慈善目的的实现。

鲁伟鼎设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并作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全面参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治理和运营。短期来看可以不设信托监察人,长远来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设立信托监察人有以下考虑:

第一,设立信托监察人是体现鲁伟鼎的意愿,对董事会、受托人的履职行为以及信托财产的慈善运用起到监督作用。在若干年后当鲁伟鼎因客观原因不再是实际控制人时,或者其后代不再是实际控制人时,通过信托监察人制度保障慈善目的实现。

第二,由鲁泽普担任信托监察人有利于慈善事业的传承。信托监察人虽然不直接介入经营决策,但享有列席董事会、获取经营管理信息等知情权,鲁泽普通过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可以不断获得慈善信托的运作经验,通过传承鲁伟鼎的意志和策略,进一步优化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和上市公司的治理,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鲁泽普是鲁伟鼎的儿子,由其担任信托监察人后,可以在顾问机构的帮助下,履行其监察人职责。将来亦可以在合适的时机,由信托监察人转任基金董事长,从而平稳地实现慈善事业在两代之间的传承。在其未履职期间,鉴于鲁伟鼎的实际控制人地位,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运营不受影响。

第四,依据基金章程的规定,鲁伟鼎有权变更或重新指定信托监察人。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在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设立并完成收购后,鲁伟鼎作为实际

控制人,是基金和上市公司的掌舵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积极的应对,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作为万向德农间接控股股东无潜在风险

① 本次收购完成后万向德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收购前,万向德农的实际控制人为鲁伟鼎。本次收购完成后,鲁冠球三

农扶志基金将通过万向三农间接持有万向德农109,730,87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其总股本的48.76%,《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对设立人鲁伟鼎权利义务、基金内部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能够保证鲁伟鼎实际控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作为万向三农唯一股东可以控制万向三农,从而实现对万向德农的间接控制。本次收购完成后,万向三农持有的万向德农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鲁伟鼎仍为万向德农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前后,万向德农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②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完备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根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鲁冠球三农扶志基

金章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的约定运行,实行董事会决策、受托人管理、监察人监督的制度。

从董事会产生机制、董事会管理机制及监察人监督机制的设计思路和运行安排来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建立了完善、有效、长期的董事会决策机制和监察人监督机制,鲁伟鼎保留了对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实际控制权,董事会保持了对万向三农的实际决策权,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运行机制和完备的内部治理机制。

③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承诺保持万向德农经营独立性为保证万向德农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在本

组织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双重任职以及领取薪水情况;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

2、本承诺人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上明确界定并划清,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保证不会发生干预上市公司资产管理以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3、保证上市公司提供产品服务、业务运营等环节不依赖于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于本承诺人的生产经营系统、辅助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

4、保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5、保证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承诺人不存在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综上所述,通过实际控制人不变更、直接股东不变更、万向德农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不变更、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保护等方式,保证了本次收购完成后万向德农股权关系明晰、公司治理结构清晰,能够持续稳定地经营,不存在潜在风险。

、补充披露督促和保证扶志基金、鲁伟鼎充分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督促和保证扶志基金、鲁伟鼎充分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的具体措施

①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的相关规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根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鲁冠球三农扶志基

金章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的约定运行,实行董事会决策、受托人管理、监察人监督的制度。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第三章节规定了有关信托监察人的制度,《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第32条和第35条分别规定了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第七章节规定了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作为万向三农的股东,对于涉及万向三农股权、增资事宜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如何做出有效决议。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第43条规定,设立人鲁伟鼎可增资万向三农,从而确保控股股东万向三农和实际控制人鲁伟鼎履行相应的义务。从上述《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的条款可以看出,《鲁

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已制定具体措施,

已对设立人权利义务、基金内部决策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监督并保证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鲁伟鼎充分履行其作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②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承诺保持万向德农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

为保证万向德农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在本组织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双重任职以及领取薪水情况;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

2、本承诺人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上明确界定并划清,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保证不会发生干预上市公司资产管理以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情况;

3、保证上市公司提供产品服务、业务运营等环节不依赖于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于本承诺人的生产经营系统、辅助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

4、保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5、保证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承诺人不存在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承诺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将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文件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文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为确保万向德农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万向德农的同业竞争,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目前不存在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业务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

在潜在的同业竞争;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承诺人不会投资或新设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出具上述承诺,保持万向德农收购完成后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并且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 鲁伟鼎作为万向三农董事长有助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本次收购完成后,涉及万向德农重大决策时,万向三农作为万向德农的控股

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董事会将相关议案的内容通过万向信托提交给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会,鲁伟鼎能够决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的选任,进而控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董事会决策,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会依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作出决定后,其决议、指令通过万向信托提交给万向三农董事会,万向三农董事会依此作出决策并行使股东权利决定万向德农重大决策。

万向三农的董事长

和法定代表人为鲁伟鼎,同时鲁伟鼎

作为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设立人、董事长控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也是万向德农的实际控制人。

鲁伟鼎作为万向三农的董事长

和法定代表人,有利于万向德农的议案及时提交鲁

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亦有利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决议及时提交万向三农和万向德农,有助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履行义务。

④ 鲁伟鼎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本次收购完成后,由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持有万向三农的股权,不影响鲁

伟鼎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其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鲁伟鼎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地

位不变;

2、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继续履行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遵循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具体措施的有效性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约定了监察人、董事会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作为万向三农股东进行决议的相关规定,监督并保证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鲁伟鼎充分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并且,鲁伟鼎作为万向三农董事长有助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

同时,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出具承诺,保持万向德农收购完成后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且,鲁伟鼎出具承诺,继续履行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遵循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以上措施

有效保证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鲁伟鼎充分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

、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必要性,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次收购是为了使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将其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慈善活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以目标股份作为慈善信托的财产,应当转移该股份至慈善信托受托人名下,以保证慈善信托的合法合规,确保信托财产独立并隔离于委托人其他财产,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因此,鲁伟鼎作为慈善信托的设立人,为实现其慈善目的,完成目标股份的转移,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本次收购。

本次收购并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万向三农、鲁伟鼎仍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外,由于慈善信托的设立,控股股东的经营收益除继续用以保持万向三农经营稳定及收益增长外,还用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开展慈善事业。从短期来看,由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化,并且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因为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设立而发生改变,设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对上市公司没有影响。

从长期来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通过万向三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未来的任何处置行为,除了受到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则的约束之外,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将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民政部门的双重监管,将更加严格履行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职责,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本次收购完成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作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基于慈善信托的永久性,

没有“高位减持套现”的个人或家族利益驱动,也不存在以上市公司股份为个人或家族进行质押融资,亦不会因而导致爆仓或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更加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永续发展。并且,上市公司的分红系鲁冠球三农扶

志基金开展慈善活动所需资金的来源之一,上市公司的良好、稳定经营及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均对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开展慈善活动有积极、正面的影响与帮助。

从更宏观、更长远的视角来看,本次收购也是非常必要的。鲁伟鼎及其家庭成员放弃巨额的经济利益,通过本次收购和设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行为,将其通过万向三农所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移至慈善信托名下,积极响应国家“共同富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探索发展慈善事业,弘扬鲁冠球先生“财散则人聚,财聚则人散,取之而有道,用之而快乐,利他共生,共创共享”的精神理念,表明了其深沉的爱国之心、忠孝之心。所传承的财富观、事业观和企业家情怀弥足珍贵。通过这样的路径和方式,将上市公司资产无偿用于国家的农业实业,用于慈善,也是当前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一个创新性的有效途径,对国内其他企业家也会产生积极的引领作用。

由此可见,本次收购不仅有利于保证和督促企业家依法、依规地从事慈善活动,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也创新了企业家从事慈善事业、助推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新路径,对社会资本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能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在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永续发展和社会慈善事业之间,本次收购将会形成一个典范,通过良性、长期的互动和反馈,在监管部门的必要监督之

下,助推资本市场的理性、健康发展,促进并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获取慈善活动所需资金及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信托计划存在差异,不属于信托计划;

(2)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完备,其作为万向德农间接控股股东无潜在风险;

(4)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鲁伟鼎将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相关具体措施有效运行;

(5)本次收购是必要的,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

(1)从所需资金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来看,收购人与信托计划具有明显

的差别。从资金来源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来看,收购人无约定分配义务,不存在通道代持、结构化分级和多层嵌套等可能引起万向三农股权不明晰的问题。

(2)根据《基金章程》的有关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收购人的信托财产从事慈善活动的决策机制,以及为保障慈善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而设立的慈善监察人制度、收购人财务制度、措施具有有效性。根据收购人设立的相关证明、《基金宪章》、《基金章程》、《信托合同》等文件,收购人的设立和运作安排符合《慈善法》、《慈善信托办法》的相关规定。

(3)收购人已建立完备的内部治理机制,其作为万向德农间接股东不会引发潜在风险。

(4)收购人已在《基金章程》中制定督促和保证收购人、鲁伟鼎充分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具有有效性。

(5)本次收购的目的合理,本次收购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问题二:请你基金结合《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约定,补充披露收购完成后扶志基金可否新增、变更委托人或进一步融资、增资,如是,对该基金控制关系、资产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信托财产和委托人

(1)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委托人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是鲁伟鼎基于慈善目的设立的慈善信托,初始信托财产

为鲁伟鼎无偿授予的其持有万向三农6亿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股权,鲁伟鼎为慈善信托初始财产的委托人。

(2)《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关于委托人和信托财产变动情况的约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总则约定,经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设立人或信托监察人同意,可接受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或增加新的委托人。

(3)《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第18条,对慈善信托委托人的权利

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除非另有规定,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 获取受托人就本慈善信托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报告;② 在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了解信托财产的管

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③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依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规定增加其他委托人的,其他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变动情况的影响

鲁伟鼎是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设立人和初始委托人。根据《鲁冠球三农扶

志基金章程》

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约定,鲁冠球三农扶志基

金存在新增委托人以及信托财产规模增加的可能,不会发生委托人变更的情况。

新增的委托人是基于慈善意愿,在获得设立人同意后,将其合法财产无偿捐给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委托人增加,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将

会扩大。但慈善信托财产与一般的公司融资和增资概念有所不同,慈善信托财产均为委托人的无偿授予,没有股权份额的概念,委托人不享有信托利益,亦不享有任何债权性质的权利。委托人不参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经营和管理,不会影响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会决策、受托人管理、监察人监督”的内部治理机制,

不会影响万向三农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无权改变《鲁冠球三农扶志

基金宪章》和《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的内容,委托人的权利根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第18条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般知情权和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上,不会对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控制权产生实质性的影

响。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根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章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合同》

约定,本次收购完成后,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存在新增委托人以及信托财产规模增加的可能,不存在变更委托人情形;

(2)委托人增加会使得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信托财产规模扩大,但信托财产与一般的公司融资和增资概念有所不同,均为委托人的无偿授予,委托人不享有信托利益,委托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一般知情权和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上,不会对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控制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可以接受设立人追加的信托财产,也可根据《基金章程》的规定新增委托人,但不会因此为信托财产设定债务,不会影响“基金董事会决策、受托人管理、监察人监督”的内部治理机制,对基金的控制关系、基金资产的运用不会产生影响。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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