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华帝股份 证券代码:00203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年9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8
(二)本次授予情况 ...... 8(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1(四)结论性意见 ...... 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华帝股份:指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
2、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公司章程》:指《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帝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华帝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帝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18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潘垣枝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1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潘垣枝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帝股份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华帝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帝股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18年9月17日2、授予数量:908万股
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其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64万股调整为908万股。
3、授予人数:133人由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4名调整为133名,均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4、授予价格:6.81元/股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1%,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1%,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S)确定:
考评结果(S) | S≥80 | 80>S≥70 | 70>S≥60 | S<60 |
评价标准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90% | 8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7、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股本 总额的比例 |
1 | 潘垣枝 | 董事、总裁 | 80 | 7.88% | 0.09% |
2 | 潘浩标 | 董事 | 30 | 2.96% | 0.03% |
3 | 吴刚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60 | 5.91% | 0.07% |
4 | 韩伟 | 副总裁 | 50 | 4.93% | 0.06% |
5 | 仇明贵 | 副总裁 | 30 | 2.96% | 0.03% |
6 | 何伟坚 | 副总裁 | 25 | 2.46% | 0.03% |
7 | 何淑娴 | 财务总监 | 18 | 1.77% | 0.02%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26人) | 615 | 60.59% | 0.70% | ||
预留部分 | 107 | 10.54% | 0.12% | ||
合计(133人) | 1,015 | 100.00% | 1.16% |
注: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华帝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华帝股份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华帝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华帝股份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6、《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7、《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张飞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 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