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非因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获悉公司独立董事朱锦余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号),就其任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
罗平锌电,股票代码:002114)独立董事期间,因罗平锌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朱锦余先生给予警告。同时朱锦余先生已于近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上述行政处罚事由不涉及本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9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