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235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马跃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人数 |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股) |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现场投票 | 8 | 108,193,206 | 32.30 |
网络投票 | 0 | 0 | 0.00000 |
合计 | 8 | 108,193,206 | 32.30 |
其中:中小投资者 | 5 | 2,603,696 | 0.7772 |
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书面授权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马跃先生、李骞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张敬泽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范仁平先生以及监事陈桂秀女士、董攀女士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3、北京海润天睿 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静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该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类型 |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 表决情况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份数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份数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现场投票 | 108,193,206 | 108,193,206 | 100.00000 | 0 | 0.00000 | 0 | 0.00000 |
网络投票 | 0 | 0 | 0.00000 | 0 | 0.00000 | 0 | 0.00000 |
合计 | 108,193,206 | 108,193,206 | 100.00000 | 0 | 0.00000 | 0 | 0.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 | 2,603,696 | 2,603,696 | 100.00000 | 0 | 0.00000 | 0 | 0.00000 |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静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