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依照法定程序转让控股子公司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采用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其中股权 首次挂牌价格不低于对应评估值。公司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变动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让控股子公司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调整公司发展地域布局,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同意转 让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
独立董事(签字):谢桂英 魏臻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