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49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2幢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游仲华董事。由于公司董事长因故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游仲华先生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6,7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8%。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银行借款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3,49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认公司银行借款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游仲华先生、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花旗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游仲华先生、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3,49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游仲华先生、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游仲华先生、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22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http://www.neeq.com.cn)公告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3,49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游仲华先生、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顾倩、唐芳
(三)结论性意见
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游仲华先生、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四、备查文件目录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