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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7

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冯骏、彭玫、成都升华同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升华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2.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独立性。

6.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义坤

曾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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