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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4

特别声明 ...... 6

财务顾问承诺 ...... 8

序言 ...... 9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0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10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 10

三、对收购人陈波基本情况的核查 ...... 11

四、对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基本情况的核查 ...... 14

五、对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林基本情况的核查 ...... 20

六、对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杉基本情况的核查 ...... 25

七、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的核查 ...... 30八、关于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 ...... 32九、对收购人的收购方式的核查 ...... 32

十、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35

十一、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35

十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36

十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36

十四、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 38十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的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措施的核查 .. 39十六、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 40

十七、关于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 41

十八、豁免要约收购 ...... 41

十九、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42

二十、结论性意见 ...... 42

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嘉泽新能、公司、上市公司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19)
收购人陈波
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经科信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科信源将依法解散并注销。待科信源清算注销后,科信源全体股东将按照各自持有科信源的股权比例分配科信源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嘉泽新能股份。
收购报告书《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科信源宁夏科信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科信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宁夏隆林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夏冠林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夏隆杉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元荣泰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夏隆林、宁夏冠林、宁夏隆杉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泽集团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
嘉实龙博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荣创业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凯诺康达宁夏凯诺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宁夏德泽宁夏德泽农业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特别声明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嘉泽新能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收购所发表的有关

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财务顾问报告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报告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或评论。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本次收购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及有关本次收购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财务顾问承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序言

2018年6月12日,科信源召开股东会,基于进一步提升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未来直接高效的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目的,以期更好的发挥股东价值并平等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科信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科信源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科信源清算注销后,科信源全体股东将按照各自持有科信源的股权比例分配科信源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嘉泽新能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宁夏隆杉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将由1,016,836,269股A股普通股变更为1,134,327,068股A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8.6822%。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宁夏隆杉共同履行了编制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接受收购人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实施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下列事项发表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目的及批准程序、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与备查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2018年6月12日,科信源召开股东会,基于进一步提升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未来直接高效的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目的,以期更好的发挥股东价值并平等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科信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科信源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科信源清算注销后,科信源全体股东将按照各自持有科信源的股权比例分配科信源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嘉泽新能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和发展趋势。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8.6822%股份,本次收购的实施将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进一步提升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上市公司经营不稳定的风险。

三、对收购人陈波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收购人陈波主体资格的核查1、陈波的基本情况

姓名陈波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06231971********
长期居住地中国北京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城D区68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美国永久居留权

2、对外投资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嘉泽新能外,收购人控制或对外投资其他核心

或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持股比例及其持股方式主营业务
1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13,900.00万元陈波直接持股90.00%投资管理
2宁夏德泽农业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4,285.71万元嘉泽集团持股70.00%农业
3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1,886.87万元嘉泽集团持股94.70%,陈波直接持股5.30%投资管理
4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1,000.00万元金元荣泰持股96.82%,陈波直接持股3.18%投资管理
5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000.00万元嘉泽集团持股80.00%,嘉实龙博持股20.00%担保业务
6宁夏嘉陽商贸有限公司10,000.00万元金元荣泰全资子公司贸易
7宁夏凯诺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0.00万元嘉陽商贸持股50.00%,陈波直接持股50.00%医疗设备销售
8宁夏金泽农业产业惠农基金(有限合伙)1,000.00万元嘉荣创业出资45.00%,凯诺康达出资10.00%提供农业融资渠道服务
9宁夏冠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795.9582万元金元荣泰出资2.5327%投资管理
10宁夏隆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41.9178万元金元荣泰出资1.1075%投资管理
11宁夏隆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62.1240万元金元荣泰出资2.3242%投资管理
12北京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万元陈波直接持股80.00%企业管理,财务咨询
13宁夏德泽红寺堡农业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000.00万元宁夏德泽持股100.00%农业
14托克逊县德泽农业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00.00万元宁夏德泽持股100.00%农业
15宁夏嘉多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0.00万元陈波直接持股90.00%投资管理
16宁夏睿信长盈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万元嘉陽商贸出资1.00%投资管理

经核查:收购人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经济类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陈波具备《收购管理办法》中要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及法律法规所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对收购人陈波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收购人陈波现任嘉泽新能董事长,其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陈波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三)对收购人陈波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

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陈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2013年12月28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收购人陈波就上述情况作出了说明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收购人陈波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陈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收购人陈波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陈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四、对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宁夏冠林主体资格的核查1、宁夏冠林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夏冠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注册地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出资额7,795.958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317869353A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财务顾问,商务咨询
合伙期限2015年6月30日至2035年6月30日
通讯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0951-5100495

2、产权及控制关系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持有科信源14.2948%股权外,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不

存在控制或对外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形。其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赵继伟有限合伙人991.800012.7220
2张建军有限合伙人991.800012.7220
3乌买尔江有限合伙人925.680011.8738
4汪强有限合伙人528.96006.7851
5巨新团有限合伙人528.96006.7851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6安振民有限合伙人370.27204.7495
7韩晓东有限合伙人198.36002.5444
8杨帆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9吴世龙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10兰川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11海军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12郑磊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13金惠宁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14王俊青有限合伙人66.12000.8481
15杨广智有限合伙人66.12000.8481
16刘伟盛有限合伙人66.12000.8481
17于惠茹有限合伙人39.67200.5089
18黄建萍有限合伙人26.44800.3393
19王婧茹有限合伙人19.83600.2544
20陈建英有限合伙人19.83600.2544
21王军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
22乔发明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
23马琰有限合伙人10.57920.1357
24邓启平有限合伙人10.57920.1357
25倪强有限合伙人9.25680.1187
26张涛有限合伙人6.61200.0848
27叶军有限合伙人6.61200.0848
28谢嘉利有限合伙人3.96720.0509
29张松有限合伙人661.20008.4813
30朱花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
31陈春燕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
32张立有限合伙人11.90160.1527
33宁梦琪有限合伙人9.25680.1187
34周向波有限合伙人9.25680.1187
35张忠妍有限合伙人9.25680.1187
36王凤华有限合伙人7.93440.1018
37李佳媛有限合伙人7.93440.1018
38李光卫有限合伙人18.51360.2375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39常义庆有限合伙人264.48003.3925
40夏信德有限合伙人264.48003.3925
41杨美玲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42鲍智鸣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43李秀玲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44田彦霞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3
45寇瑞生有限合伙人39.67200.5089
46孙海波有限合伙人18.51360.2375
47徐筱有限合伙人13.22400.1696
48金元荣泰执行事务合伙人197.44782.5327
合计7,795.9582100.0000

3、宁夏冠林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宁夏冠林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其三年一期未经审计的基本财务情

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0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77,971,937.2477,971,918.5377,972,080.7777,972,042.70
总负债----
净资产77,971,937.2477,971,918.5377,972,080.7777,972,042.70
资产负债率0.00%0.00%0.00%0.00%
项目2018年06月30日2017年2016年2015年
营业收入----
净利润18.71-162.2438.0738.07
净资产收益率0.00%0.00%0.00%0.00%

经核查:宁夏冠林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经济类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冠林系依据中国法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具备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宁夏冠林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经核查,宁夏冠林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具备证券市场应

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宁夏冠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I81
法定代表人陈波
注册资本101,886.870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85750954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9年3月10日至2039年3月09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I81
联系电话010-59671220

宁夏冠林实际控制人为陈波,陈波的基本情况详见第三节“对收购人陈波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一)对收购人陈波主体资格的核查”之“1、陈波的基本情况”。

2、宁夏冠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金元荣泰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主要从事投资管理等业务。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其近三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基本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9,510,117,787.659,478,238,401.378,018,772,820.307,284,998,524.40
总负债6,913,870,426.136,997,449,793.706,272,068,924.955,676,782,676.67
净资产2,596,247,361.522,480,788,607.671,746,703,895.351,608,215,847.73
资产负债率72.70%73.83%78.22%77.92%
项目2018年6月30日2017年2016年2015年
营业收入539,620,394.60831,694,424.93693,345,099.21377,766,983.59
净利润140,717,171.99147,796,884.41115,447,958.7032,570,202.75
净资产收益率5.42%5.96%6.61%2.03%

注:上述财务数据中,2017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XUZH/2018YCA10276号审计报告,2016年度、2015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XUZH/2017YCA10468号审计报。

3、宁夏冠林的主要管理人员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职务身份证号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陈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3706231971********中国中国北京美国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的前述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有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冠林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三)对宁夏冠林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

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宁夏冠林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2013年12月28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宁夏冠林就上述情况作出了说明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宁夏冠林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冠林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五、对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林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宁夏隆林主体资格的核查1、宁夏隆林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夏隆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注册地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出资额2,041.917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317882179G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财务顾问,商务咨询
合伙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35年6月23日
通讯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0951-5100495

2、产权及控制关系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持有科信源3.7441%股权外,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林不存

在控制或对外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形,其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马志芳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1
2李伟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3张林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4杨洁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5王剑峰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6张波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7侯正黎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8张喜民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9李彬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0马婷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1马宝有限合伙人3.96720.1943
12陈美慧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3郭慧敏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4赵媛丽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5陈丽芳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6井芳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7罗方新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8郑祖峰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19何玉洁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20刘兴恺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21黄文娟有限合伙人3.96720.1943
22张慧玲有限合伙人2.64480.1295
23郝旭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1
24雷宏宇有限合伙人5.28960.2591
25陈君有限合伙人132.24006.4763
26梁素敏有限合伙人132.24006.4763
27高阳有限合伙人132.24006.4763
28张琳有限合伙人132.24006.4763
29路京洲有限合伙人132.24006.4763
30马增红有限合伙人132.24006.4763
31付荣有限合伙人132.24006.4763
32海军有限合伙人132.24006.4763
33牟晓涵有限合伙人105.79205.1810
34韩聿有限合伙人105.79205.1810
35梁新华有限合伙人79.34403.8858
36俞晓龙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1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37武育军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1
38逄永皓有限合伙人52.89602.5905
39张怀盛有限合伙人52.89602.5905
40梁宝华有限合伙人39.67201.9429
41唐力南有限合伙人39.67201.9429
42范基亮有限合伙人26.44801.2953
43杨莹有限合伙人26.44801.2953
44王娟有限合伙人26.44801.2953
45马娜有限合伙人6.61200.3238
46金元荣泰执行事务合伙人22.6131.1075
合计2,041.9178100.0000

3、宁夏隆林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宁夏隆林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其两年一期未经审计的基

本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20,423,419.5620,423,413.1320,423,599.9720,423,736.37
总负债----
净资产20,423,419.5620,423,413.1320,423,599.9720,423,736.37
资产负债率0.00%0.00%0.00%0.00%
项目2018年6月30日2017年2016年2015年
营业收入----
净利润6.43-186.84-136.404,558.37
净资产收益率0.00%0.02%0.00%0.02%

经核查:宁夏隆林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经济类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隆林系依据中国法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具备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宁夏隆林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经核查,宁夏隆林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具备证券市场应

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宁夏隆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宁夏隆林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的基本情况详见第四节“对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基本

情况的核查”之“(二)对宁夏冠林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之“1、宁夏冠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宁夏隆林实际控制人为陈波,陈波的基本情况详见第三节“对收购人陈波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一)对收购人陈波主体资格的核查”之“1、陈波的基本情况”。

2、宁夏隆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金元荣泰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详见第四节“对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基本情况的核查”

之“(二)对宁夏冠林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之“1、宁夏冠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

3、宁夏隆林的主要管理人员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林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职务身份证号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陈波执行事务合伙人3706231971********中国中国北京美国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林的前述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有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隆林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三)对宁夏隆林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

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宁夏隆林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2013年12月28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宁夏隆林就上述情况作出了说明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宁夏隆林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隆林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林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林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六、对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杉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宁夏隆杉主体资格的核查1、宁夏隆杉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夏隆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注册地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出资额2,162.124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317882160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财务顾问,商务咨询
合伙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35年6月23日
通讯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0951-5100495

2、产权及控制关系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持有科信源3.9645%股权外,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杉不存

在控制或对外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形,其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邵峰有限合伙人26.44801.2232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2杨东升有限合伙人13.22400.6116
3黄跃伟有限合伙人13.22400.6116
4邵志旭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5康佳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6贺永斌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7李志岐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8薛淑文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9寇建勇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0李建锋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1刘文荣有限合伙人2.64480.1223
12王秉金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3梁鹏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4孙祥彬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5陈智星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6马士明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7刘细玉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8马春晓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19景亚莉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0王芳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1杨淑娟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2徐杰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3李冰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4郭磊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5马贤玉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6倪少荣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7徐梦云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8任惠丽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29吕定惠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30谢兵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31李哲有限合伙人1322.400061.1621
32邓笑有限合伙人132.24006.1162
33慕力炜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1
34周亚婷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1
序号姓名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35葛云峰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1
36李建新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1
37刘强有限合伙人39.67201.8349
38史明刚有限合伙人39.67201.8349
39杜鹃有限合伙人26.44801.2232
40包春玲有限合伙人13.22400.6116
41李鹏有限合伙人13.22400.6116
42郭润有限合伙人13.22400.6116
43乔琳有限合伙人13.22400.6116
44李婧雅有限合伙人6.61200.3058
45金元荣泰执行事务合伙人50.25122.3242
合计2,162.1240100.0000

3、宁夏隆杉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宁夏隆杉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其两年一期未经审计的基

本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21,623,583.4021,623,579.8521,623,772.4521,623,914.59
总负债----
净资产21,623,583.4021,623,579.8521,623,772.4521,623,914.59
资产负债率0.00%0.00%0.00%0.00%
项目2018年6月30日2017年2016年2015年
营业收入----
净利润3.55-192.60-142.142,674.59
净资产收益率0.00%0.01%0.00%0.01%

经核查:宁夏隆杉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

涉及经济类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隆杉系依据中国法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具备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宁夏隆杉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经核查,宁夏隆杉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具备证券市场应

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宁夏隆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宁夏隆杉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的基本情况详见第四节“对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基本

情况的核查”之“(二)对宁夏冠林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之“1、宁夏冠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宁夏隆杉实际控制人为陈波,陈波的基本情况详见第三节“对收购人陈波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一)对收购人陈波主体资格的核查”之“1、陈波的基本情况”。

2、宁夏隆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金元荣泰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详见第四节“对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基本情况的核查”

之“(二)对宁夏冠林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之“1、宁夏冠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元荣泰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

3、宁夏隆杉的主要管理人员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杉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职务身份证号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陈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3706231971********中国中国北京美国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杉的前述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有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隆杉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三)对宁夏隆杉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

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宁夏隆杉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2013年12月28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宁夏隆杉就上述情况作出了说明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宁夏隆杉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宁夏隆杉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宁夏隆杉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七、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收购人陈波持有嘉泽集团90.00%股权,为嘉泽集团实际控制人;嘉泽集团为金元荣泰

控股股东,持有金元荣泰94.70%股权,陈波持有金元荣泰5.30%股权;金元荣泰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波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实际控制人。因此,陈波与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为收购人陈波之一致行动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其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与股权控制关系。

八、关于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

经过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相关辅导后,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九、对收购人的收购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之基本情况如下所

示: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方式
陈波1,016,836,26952.6040间接持股1,016,836,26952.6040间接持股
26,746,7881.3850直接持股
宁夏冠林---58,953,0483.0498直接持股
宁夏隆林---15,441,0070.7988直接持股
宁夏隆杉---16,349,9560.8458直接持股
合计1,016,836,26952.60401,134,327,06858.6822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1、权益变动的背景本次权益变动经科信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科信源将依法解散并注销。科信源清算

注销后,科信源全体股东将按照各自持有科信源的股权比例分配科信源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嘉泽新能股份。

2、科信源的清算过程及结果(1)科信源清算的过程

① 2018年6月12日,科信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a.同意公司解散;b.同意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依法清算。

② 2018年6月15日,清算组在《宁夏法治报》刊登了《注销公告》,履行了通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登记的公告义务;

③ 2018年9月5日,科信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通过了清算组编制的清算方案;

④ 2018年9月5日,清算组编制了《清算报告》,并经科信源全体股东一致确认通过;

⑤ 2018年9月12日,取得了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同心)销字【2018】第23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科信源清算的结果科信源清算组出具了《宁夏科信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关于科信源剩余财

产的主要情况如下:

(1)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①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经清算,科信源截止2018年9月5日资产总额412,415,468.02元,其中:货币资

金6,425.02元,长期股权投资412,409,043.00元。负债为零,所有者权益412,415,468.02元。

②债权债务情况

债权:截止2018年9月5日,科信源债权金额为零。债务:截止2018年9月5日,科信源债务金额为零。③清算净值情况截止2018年9月5日,科信源公司清算净值412,415,468.02元。(2)缴付所欠税款科信源已缴清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于2018年9月3日完成税务登

记注销。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承接科信源因嘉泽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一切承诺。

除以下承诺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担保或司法冻结等。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对所持嘉泽新能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本企业因科信源清算所获嘉泽新能股票将自相关嘉泽新能股票过户登记完

成之日起至嘉泽新能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因科信源清算所获嘉泽新能股票,也不由嘉泽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对所持嘉泽新能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嘉泽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科信源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因科信源清算导致本人/本企业新增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系因科信源解散、清算并向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分配剩余财产而导致,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接受其他第三方委托等情形,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对科信源解散清算而获得的嘉泽新能股份自愿锁定的相关承诺,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十、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本次收购系因科信源全体股东作出解散、清算并注销科信源的股东会决议而致,不涉及任何资金往来。

十一、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本次收购中所涉及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科信源于2018年9月12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解散;

2、同意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依法清算。

(二)2018年6月15日,科信源清算组于《宁夏法制报》发布了《注销公告》,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登记的公告义务;

(三)截至2018年7月31日,科信源清算组尚未取得任何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四)2018年9月5日,科信源清算组人员已对科信源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清算,并

出局了《宁夏科信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五)2018年9月14日,科信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宁夏科信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同意以该报告为依据对科信源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十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或改变的计划,尚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尚无针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计划,尚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尚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尚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计划。

十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

及宁夏隆杉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简要情况如下:

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间发生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均为关联担保交易。

序号合同名称交易金额债权人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式交易发生 日期履约周期
1《保证合同》 (2016年中银宁东保字2016003-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中银宁东借字2016003号)项下借款50,000万元中国银行银川东城支行嘉泽新能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2016/6/14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合同》(2016年中银宁东保字2016003-2号)陈波、张良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2016/6/14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证合同》(2017年宁兴庆中银保字2017004-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宁兴庆中银借字2017004号)项下借款50,000万元中国银行银川兴庆支行嘉泽新能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2017/7/17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合同》(2017年宁兴庆中银保字2017004-2号)陈波、张良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2017/7/17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保证合同》(CITICFL-C-2017-0028-G-BZA)《融资租赁合同(电站直租)项目》(合同编号为:CITICFL-C-2017-0028、CITICFL-C-2017-0030)及其相关合同项下主债权,其中租赁成本65,000万元。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嘉泽新能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嘉泽发电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2017/4/27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保证合同》(CITICFL-C-2017-0028-G-BZB)陈波、张良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嘉泽发电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2017/4/27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经核查:上述关联担保已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经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经核查,截至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四、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为保护嘉泽新能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和加强嘉泽新能的独立性,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嘉泽新能人员独立1、保证嘉泽新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

职在嘉泽新能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

2、保证嘉泽新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企业/本人 之间完全独立。

3、本企业/本人向嘉泽新能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嘉泽新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嘉泽新能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嘉泽新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企业/本人 及关联公司不违规占用嘉泽新能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嘉泽新能的财务独立

1、保证嘉泽新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嘉泽新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嘉泽新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嘉泽新能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兼职。

5、保证嘉泽新能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嘉泽新能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不干预嘉泽新能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嘉泽新能机构独立

1、保证嘉泽新能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嘉泽新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嘉泽新能业务独立

1、保证嘉泽新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企业/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嘉泽新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企业/本人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从事与嘉泽新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4、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不会受到影响。

十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的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措施的核查

为规范和减少与嘉泽新能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公司,将根据‘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严格遵守、尊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其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谋求自身及下属本人/本企业的非法利益。如存在利用股东地

位在关联交易中损害上市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利润的情形,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逐步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出了相关承诺。

十六、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关联方不存在与嘉泽新能间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从根本上消除和避免同嘉泽新能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本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控制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拥有权益或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凡是本人/本企业获知的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本企业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4、本人/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 消除和避免其与上市公司间的同业竞争作出了相关承诺。

十七、关于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八、豁免要约收购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将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七)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前,收购人陈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冠林、宁夏隆林以及宁夏隆杉在嘉泽新能拥有权益的股份即已超过嘉泽新能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嘉泽新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收购完成后嘉泽新能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因此,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收购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十、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规定,同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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