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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东莞分公司涉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4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分公司涉诉的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于近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得知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分公司”)涉诉,后通过与法院联系,取得相关法律文书,了解到东莞分公司因涉及为陈建龙、黄永贤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乐清支行”)提起诉讼,要求东莞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民事诉状主要内容1、中信银行乐清支行于2013年1月同意向陈建龙提供个人贷款,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1日止,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陈建龙本次贷款提供担保,金松英、杨木书为陈建龙本次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该笔贷款进行了多次展期,贷款到期日变更为2015年11月21日。2014年8月19日,黄永贤为陈建龙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500万元。2014年11月11日,黄永贤将其持有的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股权数额为700万元)出质为陈建龙的该笔贷款涉及的全部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016年10月10日东莞分公司为陈建龙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由于陈建龙未依约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故中信银行乐清支行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建龙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期内利息7979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8年4月12日逾期利息为1,050,695.14元,自2018年4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8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截止2015年12月20日复利为601.51元,自2015年

12月21日起以期内利息79,7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8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中信银行乐清支行于2013年1月同意向黄永贤提供个人贷款,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1日止,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黄永贤本次贷款提供担保,杨木书为黄永贤本次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该笔贷款进行了多次展期,贷款到期日变更为2015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11日,黄永贤将其持有的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股权数额为700万元)出质为其自身与中信银行乐清支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015年5月19日,金松英为黄永贤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600万元。2016年10月10日,东莞分公司为黄永贤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由于黄永贤未依约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故中信银行乐清支行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永贤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期内利息79,587.2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7月31日逾期利息803,188.36元,自2017年8月1日起,以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8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截止2015年12月20日复利为599.93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以期内利息79587.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8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本次东莞分公司为陈建龙、黄永贤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经初步调查为金松英等人私自使用公司及分公司公章导致此次违规对外担保,金松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金绍平的妹妹,黄永贤为金松英的配偶。目前,公司已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陈建龙、黄永贤等人正在积极与中信银行乐清支行沟通商议分期还款方案,同时积极筹款尽快偿还上述债务。上述贷款合同中,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黄永贤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相关抵押物及股权拍卖处置后的金额将优先用于偿还上述两笔贷款涉及的债务。东莞分公司与黄永贤等3人为上述两笔贷款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次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尚不

能判断,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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