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18-07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第3-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4时在公司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105,576,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5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4,51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7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名,代表股份数量1,065,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8%。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7%。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
其子公司安徽元通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蚌埠市润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3%;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3%;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吕丹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