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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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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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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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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目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一)审议《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三)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四)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五)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八)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会议表决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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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安排(一)会议时间:2018年9月20日(星期四)9:00(二)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

(三)与会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四)会议主持:董事长谢飞鸣

二、会议议程(一)会议主持人介绍本次会议人员出席情况,介绍到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三)宣读议案(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咨询,公司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提问

(五)会议表决: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工作人员清点表决票(六)会议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律师见证(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相关人员签署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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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2018年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确定审计报酬事宜。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顺利完成公司相关年度年审工作。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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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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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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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的发行方案。请各位股东对以下方案进行逐项审议: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8,700.00万元(含68,7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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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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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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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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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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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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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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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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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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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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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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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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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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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8,700.00万元(含68,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原料自给类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6,350.005,100.00
2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工程项目2,995.00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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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投入类炼铁厂新建料场项目12,180.008,000.00
4炼铁厂烧结脱硫后湿电及除白雾改造项目5,000.004,600.00
5焦化厂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项目4,058.003,200.00
6搬迁改造类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及改造项目38,780.0025,300.00
7偿还银行贷款20,000.0020,000.00
合计89,363.0068,70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二十)本次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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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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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8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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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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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公司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分析,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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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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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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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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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务、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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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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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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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二)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三)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六)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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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建议;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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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五)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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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八)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九)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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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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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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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应当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第二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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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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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会议开始后一个小时内未能按照前述规定选举出会议主席的,由出席该次会议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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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代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享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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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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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由律师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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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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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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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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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券;(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第四十七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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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年)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规定,结合《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特编制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年)》。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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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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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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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三、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四、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六、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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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八、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九、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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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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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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