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
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下午15:00—2018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36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14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88,85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057%。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9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88,68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9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172,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量6,05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8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陈刚先生、督导员刘泽南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栋民先生、俞卓娅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55%;反对17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9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1484%;反对17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8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8,6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58%;反对172,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9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1517%;反对172,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8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8,6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55%;反对17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9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8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1484%;反对17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8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翟栋民、俞卓娅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