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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3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嘉泽新能”)股票自2017年10月3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并于2017年11月14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召开了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现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自公司董事会201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

鉴于标的公司中盛光电股权被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进展公告》),虽经相关各方努力但仍不能解冻,无法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为维护公司及各方的利益,拟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过程

(一)2018年9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二)2018年9月12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次董事会、二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

2、鉴于标的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虽经相关各方努力但仍不能解冻,无法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为维护公司及各方的利益,拟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在提交公司二届二次董事会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三)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过核查,为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嘉泽新能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嘉泽新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截至目前,因交易对方较多,《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股东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尚未签署完毕。

(五)公司将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4: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将针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三、披露预案之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公司需对预案披露之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自查。自查期间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8

年3月30日起至公司披露《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前一交易日2018年9月6日止。公司已就自查内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查询申请,目前暂未取得交易数据,待取得交易数据并完成相关自查后,公司将会及时披露。

四、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构成交易一方或多方违约、违约责任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2018年1月30日,公司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盛光电及王兴华先生签署了《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华先生之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约定本框架协议书应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拟定交易的终止或签署最终明确的交易文件之时(前述日期的最早时间)终止。本框架协议书已于2018年3月28日终止。

2018年3月28日,公司与33名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发行方、资产购买方)与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股东(作为股份认购方、资产出售方)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股东关于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因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均未满足,故上述协议

均未生效。

五、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的影响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公司与中介机构、相关方审慎讨论后的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公司将继续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在现有的业务板块上稳步发展,提高业务协同和整合,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盈利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

六、承诺事项公司承诺自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对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公司发展的各位投资者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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