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9月12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意见(一)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
(二)鉴于标的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虽经相关各方努力但仍不能解冻,无法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为维护公司及各方的利益,拟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在提交公司二届二次董事会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能力,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