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2018年9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经审阅姚湘盛先生、魏中华先生、方建武先生、钱英红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3、本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上述四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四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蒋岳祥 赵国浩 王成方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