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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3

的核查意见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81号】,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在全面了解本次股份回购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关注函》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以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制定了股份回购计划,将回购金额上限确定为40,000万元的依据是合理的;2018年年初因为政策调整引起融资环境发生巨大改变,公司被动地调整现金流计划并影响回购计划的实施,未能审慎、全面考虑市场极端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回购方案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误导式陈述,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截至8月31日,公司回购金额与《回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回购金额上限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基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对运营资金的需求等综合考虑,也是保证公司发展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我们认为公司已支付的回购金额与《回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回购金额上限之间的差异是出于客观原因,回购期间公司管理层根据融资环境、订单情况处于犹豫及观望中,虽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到期即完成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但确实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心理落差。权衡利弊,公司的做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2018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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