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中装建设 公告编号:2018-079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要求,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2018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层公司牡丹厅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重先生6、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6日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下同)共计4人,合计持有股份271,46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0,000,000股的45.2447%。
1、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271,44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41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股份1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1,44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0%;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63%;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燕律师、张鑫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