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续借4,000万元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续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拟以自有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续借的事项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皞 张文君 马志强 王天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