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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
公告日期:2004-04-21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00万元。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200万元。
    2、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为: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6亿股,其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亿股,占股本总额的71.43%,社会公众股1.6亿股,占股本总额的28.57%。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为: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72亿股,其中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8亿股,占股本总额的71.43%,社会公众股1.92亿股,占股本总额的28.57%。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证券、期货、基金、外汇交易、房地产等风险投资,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其他重大项目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超出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对项目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证券、期货、基金、外汇交易、房地产等风险投资,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其他重大项目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的决定权限均为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超出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
    (八)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对项目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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