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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1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8-114债券代码:112280 债券简称:15东华02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14日,凡在2018年9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8年9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发行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5东华02”、“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80)至2018年9月16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15东华

0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5东华02;

3、债券代码:112280;

4、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期发行规模人民币5.5亿元;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8月22日进行了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5东华02”本次回售申报数量为5,353,636张,回售金额为566,201,836.08元(含税前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147,364张。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及付息次数:本期债券票面为固定利率5.78%,在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1次;公司第3年末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5.78%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债券起息日:2015年9月16日;

10、债券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78%;

1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9月16日;

13、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5、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8%,每手“15东华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取得的每手派发利息为46.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持有人实际取得的每手派发利息为52.02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14日;

2、付息日:2018年9月1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东华02”持有人。2018年9月1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9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办法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1、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联系人:陈圆圆联系电话: 025-86771100传真:025-86819300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秦雪联系电话:010-56800144

传真:010-66299589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联系人: 赖兴文联系电话:0755-21899321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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