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30.40万份。
独立董事:俞鹂、李量、杨耕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