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2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6月1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已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止2018年7月26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 账户类别 | 账 号 | 期末余额(元) | 账户 状况 | 备注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608223360 | 5,770,441.73 | 正常 | 常州朗脉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607223362 | 48,182,800.26 | 正常 | 常州朗脉 |
合计 | 53,953,270.16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民生银行(一)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 分别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协议中简称“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闵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7223362。截至2018年7月26日,账户余额为48,182,800.26元。该专户仅用于“制药设备生产项目”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涵、魏娜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民生银行(二)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 分别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协议中简称“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闵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8223360。截至2018年7月26日,账户余额为5,770,441.73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制药设备生产项目”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涵、魏娜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民生银行(一)》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民生银行(二)》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