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潘叶江先生、潘垣枝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同意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洪峰、王雪峰、赵述强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