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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委托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招商工作的关联交易专门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7

开展招商工作的关联交易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委托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招商工作的关联交易议案》及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本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运管公司”)作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商业资产运营与管理机构,积累了丰富的机场商业规划及招商经验,并掌握了丰厚的商业客户资源,具备专业的商业规划及招商能力。公司将深圳机场T3航站楼招商项目委托给航空

城运管公司,能够充分发挥航空城运管公司在商业综合体招商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有效实现深圳机场商业资产的有效协同和集约化运营,确保高质量完成深圳机场T3航站楼商业业态规划调整、资源定价和招商工作,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本关联交易定价采取市场化定价原则,以市场招商代理费收费标准为基础,参照市场标准优惠定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经双方协商,本项目商业规划、资源定价及招商相关费用均由航空城运管公司承担,公司向航空城运管公司支付委托费用,参照市场招商代理费收费标准给予一定优惠,以本次委托的商业网点招商资源价值为基础计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六)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8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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