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8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6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6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5日15:00~2018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6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志华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
股份147020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25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701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25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国信证券保荐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授权期限及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的议案》。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保障闲置自有资金收益,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从单一类型的银行调整为可提供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同时授权期限调整到自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除调整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授权期限外,原其他审议通过的事项保持不变。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1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92%;反对119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7.8354%;反对1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1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授权期限及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的议案》。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保障闲置募集资金收益,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从单一类型的银行调整为可提供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同时授权期限调整到自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除调整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范围、授权期限外,原其他审议通过的事项保持不变。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18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反对169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8.5693%;反对1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1.43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