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8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汉置业收购阳江兆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属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
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概述1、2018年9月5日,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与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襄阳隆运”)、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隆运”)签署了《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京汉置业分别以16,060.14万元和162.22万元(共计人民币16,222.36万元)向襄阳隆运、北京隆运收购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兆银”)的99%股权和1%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京汉置业将持有阳江兆银100%的股权。
2018年9月5日,京汉置业与阳江市南大联丰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联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襄阳隆运、北京隆运与南大联丰于2018年1月5日签订的原阳江兆银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将宗地3资产变更至股权交易范围内,同时由京汉置业向南大联丰支付股权转让款5,903.99万元。
2、由于本次的交易对方襄阳隆运为公司(持有财产份额40%)和公司控股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持有财产份额26%)共同投资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田汉先生;同时,公司董事
班均先生为襄阳隆运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交易对方北京隆运为公司控股股东京汉控股(持股42%)和实际控制人田汉先生(持股28%)控制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田汉先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的交易对方襄阳隆运和北京隆运均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5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京汉置业收购阳江兆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田汉先生、班均先生、段亚娟女士、曹进先生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涉及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一)关联方一: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86号环球金融城1号楼4层1-4-011号
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班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6MA48CXB828基金备案编码:SN9641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有财产份额40%,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财产份额33.33%,京汉控股持有财产份额26%,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财产份额0.667%;实际控制人为田汉先生。(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拟收购襄阳隆运部分财产份额,收购完成后其股东情况为:本公司持有财产份额66%,襄阳
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财产份额33.33%,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财产份额0.667%;其实际控制人仍为田汉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30,189.09万元,净资产30,120.46万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60.83万元。
2、历史沿革及发展状况襄阳隆运成立于2016年10月由本公司、京汉控股和北京隆运共同投资设立;2017年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加入该合伙企业。
襄阳隆运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健康行业及其相关产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细分行业领袖和潜在龙头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目前,襄阳隆运的主要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 | 投资企业 | 投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 6,000 | 11.11% |
2 | 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1,500 | 2.35% |
3 | 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850 | 99% |
合计 | 22,350 |
3、与公司关联关系襄阳隆运的实际控制人为田汉先生,与公司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公司董事田汉先生、班均先生、曹进先生、段亚娟女士在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任职,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4、襄阳隆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二: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八层809室法定代表人:郭瑞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2JN14P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2880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京汉控股持股42%,实际控制人田汉先生持股28%,襄阳国益汇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其实际控制人为田汉先生。(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拟收购北京隆运部分股权,收购完成后其股东情况为:本公司持股40%,公司控股股东京汉控股持股30%,襄阳国益汇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其实际控制人仍为田汉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603.04万元,净资产601.42万元,营业收入510.67万元,净利润-274.98万元。
2、历史沿革及发展状况北京隆运成立于2015年12月由京汉控股和田汉、陈钢共同投资设立;2017年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入股该公司。北京隆运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相关业务;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2880),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基金管理费用。
3、与公司关联关系北京隆运的实际控制人为田汉先生,与公司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公司董事田汉先生、班均先生和段亚娟女士在北京隆运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4、北京隆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非关联的交易对方:
企业名称:阳江市南大联丰商场有限公司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 阳江市南恩路184号法定代表人:林进广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581439416Q成立日期:2011年9月2日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器材、文化体育用品、化妆品、钟表、首饰、成衣、皮具用品、五金制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保健食品、卷烟、烟丝;代收电费服务。
主要股东:林进广持股45%、敖婷婷持股45%、谭仕强持股10%;上述交易对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1、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名称: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阳江市石湾路圆弧1号五楼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均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叁仟零肆拾陆万壹仟陆佰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557397513成立日期:2010年6月29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襄阳隆运持股99%、北京隆运持股1%;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7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21,123,478.24 | 124,411,790.47 |
负债总额 | 139,427,143.02 | 14,582,888.65 |
应收款项总额 | 9,478,589.85 | 8,033,405.77 |
或有事项总额 | - | 0 |
净资产 | -18,303,664.78 | 109,828,901.82 |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7月 |
营业收入 | 0 | 0 |
营业利润 | -565,938.11 | -1,771,864.48 |
净利润 | -9,731,787.54 | -1,328,951.6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6,165.24 | -128,832,608.47 |
注:以上2017年度及2018年7月数据均为审计数据。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其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046.16 | 13,046.16 | 100% |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襄阳隆运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其基于 阳江兆银的长期股权投资额为14,850.00万元,评估值16,060.13万元,增值1,210.13万元,增值率8.15%。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宗地3《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内站港公路北侧A2-1-2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采用剩余法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就未开发部分35,024.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此部分土地资产账面价值为2,653.84万元,总评估值为4,846.94万元,增值2,193.10万元,增值率82.64%。
宗地3本次评估范围不包括项目一期已开发两幢商住楼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用地已经开发销售完毕,一期占地3037.54平方米、建筑面积7045.85平方米,销售协议总价1,503.80万元,已收购房款945.4万元、未收按揭款558.4万元。
宗地3增值原因分析:一方面账面成本记录企业投入的成本,评估结果考虑了项目开发后实现的合理利润及资金利息等。另一方面是待开发土地所在区域基础设施日渐完善、当地消费水平提高,带来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形成土地价增值。
2、标的资产类别:股权资产,标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等情况,也不存在查封和冻结情况。
3、出让方于2018年1月25日与南大联丰签订了原《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人民币15,000万元获得阳江兆银100%股权;对应本次股权转让的金额为16,222.36万元,是以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4、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阳江兆银是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主的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为地产项目销售的购房款,名下主要资产为三宗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编号 | 类别 | 土地证编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土地位置 |
宗地1 | 土地 | 粤(2018)阳江市(海陵区)不动产权第0000309号 | 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二 |
宗地2 | 土地 | 粤(2018)阳江市(海陵区)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 | 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一 |
宗地3【注】 | 土地 | 阳府国用(2012)第11-1008号 | 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内站港公路北侧A2-1-2号 |
【注】:宗地3虽在阳江兆银公司名下,但是不在襄阳隆运和北京隆运2018年1月5日收购阳江兆银的原《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范围内,其实际权属归属于阳江市南大联丰商场有限公司。
5、标的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6、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情况;2018年5月,阳江兆银向北京隆运借款80万元,作为公司营运资金,利息按照11%/年支付,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格最终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基准日为2018年7月31日,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审计报告、襄阳隆运评估报告和宗地3资产
评估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报告)。
本次关联交易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协议价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一)《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转让方):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转让方):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标公司: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乙方、丙方拟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拟受让乙方、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13,046.16万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13,046.16万元,含股东依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本协议约定除外。
2、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基准日为2018年7月31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襄阳隆运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99%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6,060.14万元;甲方与丙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62.22万元。
3、乙方、丙方因进行本次股权交易依据中国税法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有代扣代缴义务则由甲方代扣代缴,如果甲方无代扣代缴义务,则由乙方、丙方自行支付。其他税费按照中国税法各自承担。
4、付款方式:①乙方将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后,甲方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乙方第一笔股权转让款8,523.06万元;②乙方将股权变更至甲
方名下后,甲方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乙方第二笔股权转让款7537.08
万元;③丙方将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后,甲方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丙方第一笔股权转让款86.09万元;④丙方将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后,甲方
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丙方第二笔股权转让款76.13万元。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义务。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后,甲方即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承继乙方、丙方在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
6、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标的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协助甲方取得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乙方、丙方的权利义务。
7、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甲方及其母公司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通过后生效。
本次交易以现金支付,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以上为协议的主要条款,具体协议内容以各方签署的正式文本为准。
(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原受让方):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原受让方):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方(转让方):阳江市南大联丰商场有限公司丁方(受让方):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公司: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甲方、乙方、丙方及目标公司四方于2018年1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宗地3不在甲、乙方收购目标公司资产范围内。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应启动宗地3的剥离工作(最晚需于办理第一批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剥离),甲、乙方及目标公司应予以配合。”
2、甲方、乙方、丁方及目标公司四方拟于2018年9月5日签订《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丁方拟承继甲方、乙方在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
3、各方有意向不再剥离原《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宗地3资产,宗地3资产变更至股权交易范围内;目标公司股东由甲乙双方变更
为丁方;丁方根据丙、丁双方确认支付丙方股权转让款补充价款。
4、宗地3的土地情况:
证件类别 | 编号 | 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 | 土地使用权年限 | 备注 |
土地证 | 阳府国用(2012)第11-1008号 | 居住 | 38062平方米 | 2071-7-13终止 | 2011年7月14日出让取得 |
用地规划证 | 地字第江(银)规地2011-004号 |
宗地3中已建商住物业建筑面积为7,045平方米(三层商住楼共22户已于2015年主体完工,钢混结构),预售并收到预售房款945.40万元,剩余预售房款558.40万元。
5、丙方不再对宗地3进行剥离,即由丁方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对宗地3一并收购。根据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宗地3《资产评估报告》,丙、丁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补充股权转让款5,903.99万元,由丁方支付给丙方。
6、交易程序:
(1)本补充协议生效且税务机关确定本补充协议税款及滞纳金额度后(即承诺目标公司应付税务机关因宗地3产生的相关税费、滞纳金等费用的相关债务最终不超过202,451.78元,超过部分由丙方承担)【3】个工作日内,丁方支付丙方第一笔补充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若有丙方承担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费用的,丁方有权从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等额款项支付给目标公司,剩余第一笔补充股权转让款支付丙方。
(2)在丙方履行本补充协议之:①宗地3已经建成7045平方米商
住物业逾期办理施工许可证,丙方承诺协助目标公司补办施工许可证,承诺未来若有行政处罚为非重大行政处罚,承诺未来处罚额度小于等于15万元,承诺承担上述行政处罚款项(丁方有权从补充股权转让款中扣除支付目标公司),承诺目标公司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非重大行政处
罚证明;②本补充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丙方向丁方及目标公司移交宗地3的所有资料且均为原件;③本补充协议生效后【75】个工作
日内,丙方配合目标公司完成宗地3中已建商住物业(建筑面积为7045
平方米)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所有商品房交房;④本补充协议生效
后【80】个工作日内,丙方配合目标公司和业主完成分户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成上述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丁方支付丙方第二笔补充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
(3)在税务机关确认本补充协议之宗地3中已建商住物业(建筑面积为7045平方米)清算时应缴纳的税费不超过797,908.44元(超过部分由丙方承担)额度后【3】个工作日内,丁方支付丙方第三笔股权转让款【650】万元。若有丙方承担相关税款费用的,丁方有权从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等额款项支付给目标公司,剩余第三笔补充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丙方。
(4)在丙方履行本补充协议之宗地3中已建商住物业(建筑面积为7045平方米)完成清算后,丙方偿还目标公司8,456,216.6元借款的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丙方第四笔补充股权转让款【8,456,216.6】元。
(5)在丙方履行本补充协议之协助目标公司取得宗地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丁方支付丙方第五笔补充股权转让款【8,049,639.8】元。
(6)在丙方履行本补充协议之协助目标公司收到宗地3中已建商住物业(建筑面积为7045平方米)业主应付的全部按揭款或购房款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丁方支付丙方第六笔补充股权转让款【558.4】万元。
(7)在两年质保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丙方第七笔补充股权转让款【36】万;若有丙方承担本补充协议之承担宗地3中已建商住物业(建筑面积为7045平方米)因工程质量向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赔偿(若有)、所有宗地3补充行政缴费或行政处罚(若有)、承担目标公司因处理上述事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丁方有权从第七笔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等额款项支付给目标公司,剩余第七笔补充股权转让款支付丙方;若有不足抵扣的丙方应支付目标公司。
(8)在五年质保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丙方第八笔补充股权转让款【9】万(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若有丙方承担本补充协
议交易程序之第(7)条中相关费用的,丁方有权从第八笔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等额款项支付给目标公司,剩余第八笔补充股权转让款支付丙方;若有不足抵扣的丙方应支付目标公司。
7、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丁方及其母公司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通过后生效。
本次交易以现金支付,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以上为协议的主要条款,具体协议内容以各方签署的正式文本为准。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2018年1月5日襄阳隆运和北京隆运收购阳江兆银,主要目的是为本公司培育产业,利用产业基金,以期进一步拓展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布局、盈利渠道。公司在参与设立襄阳隆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在对外出售标的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京汉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基于此公司拟进行阳江兆银100%股权的收购。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地产主营业务的项目建设和管理,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可以进一步拓展项目资源,提升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本次收购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确定,成交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2018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北京隆运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3.50万元。
自2018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襄阳隆运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704.49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京汉置业收购阳江兆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收购阳江兆银100%股权有利于公司地产主营业务的项目建设和管理,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可以进一步拓展项目资源,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在关联交易的审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进行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通过此项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九、持续督导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持续督导人认为:京汉股份上述收购阳江兆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地产主营业务的项目建设和管理,并进一步拓展项目资源,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京汉股份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忘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4、阳江兆银《审计报告》和宗地3《资产评估报告》;
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汉股份子公司京汉置业收购阳江兆银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