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二)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2018年9月6日(周四)下午2:3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5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6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3日(星期一)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寿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8,147,6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55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8,003,5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5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9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欧阳斯曼律师、徐孟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4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3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42,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996%;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徐孟君律师、欧阳斯曼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