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西部创业 公告编号:2018-038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因煤炭贸易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大古物流”)被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简称“能建物产”)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要求大古物流支付货款及利息463.39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2017年12月25日,大古物流收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大古物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能建物产支付货款429.05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9.0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4万元由原告能建物产负担0.07万元,由被告大古物流负担4.37万元(详见2017年11月1日、2017年12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大古物流不服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判决、执行情况
上诉期间,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2018)内01 民终字1197号《民事调解书》),大古物流与能建物产达成协议:大古物流同意于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分四次向能建物产给付429.05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8万元。因大古物流未履行给付义务,能建物产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4日,大古物流收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执29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大古物流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支付案款429.05万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44万元、申请执行费4.53万元。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1起。
2012年3月15日,陕西秦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简称“秦源煤炭”)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东铁路”)签署《承包合同书》,承包鸳鸯湖车站货运空车清扫工作。2013年4月,宁东铁路通知秦源煤炭终止承包合同。2013年6月20日,秦源煤炭以宁东铁路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将其诉至银川中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银川中院(2015)
银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自治区高院(2015)宁民商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宁东铁路向秦源煤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24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执行费3.64万元(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之“诉讼事项”)。秦源煤炭不服自治区高院(2015)宁民商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银川中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自治区高院(2015)宁民商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认定违约损失共计169.97万元;依法改判秦源煤炭支付给宁东铁路的承包费10万元及相应反诉费用0.2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上诉费用由宁东铁路承担。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大古物流为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诉讼涉及的货款本金已在大古物流以前年度“应付账款”中反映,故本案执行结果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的仅为诉讼涉及的货款利息及诉讼费用,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1.民事起诉状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传票4.《民事判决书》5.《民事调解书》6.《执行通知书》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7日